第七节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安全管理
补充:《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简介
4 安全管理要求
4.1 组织结构和职责
4.1.2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场所内进行的工作。
4.1.4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对实验室安全和安全管理体系负最终责任。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式证实其承诺:
a)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并保持提供必要的资源。
注:包括人力资源,设施和设备资源.技能和技术.医疗保障.财力资源。
b)明确作用、分配职责和责任,授予权力,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并形成文件和予以沟通。
4.1.5 实验室应在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人员作为安全责任人,应赋予其以下职责和权限:
a)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b)向最高管理者提交安全绩效报告,以供评审,并为改进体系提供依据。
4.1.6 实验室应建立内外部的沟通和报告机制。包括:
a)在实验室内部不同层次和职能间进行内部沟通。
b)与进入工作场所的外来人员进行沟通。
c)接收、记录和回应来自外部相关方的沟通。
d)安全事件的报告机制。
4.1.7 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的全员参与机制。员工可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参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活动 :
a)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b) 安全事件的调查;
c) 安全方针目标的制定和评审;
d) 商讨影响安全的任何变化;
e) 担任员工安全事务代表;
f) 安全演练;
g) 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指导等。
4.2安全管理体系
4.2.1实验室应根据业务性质,活动特点等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其规模及活动性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确定如何满足所有安全要求,并形成文件。
安全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人员,维护人员、分包方、参观者和其他被授权进入的人员,包括使用和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清洁工和保安人员。
注:对于特定的实验室,可能需要附加程序以覆盖实验室的特定功能。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安全方针和目标。
b)安全管理体系覆盖范围的描述。
c)安全管理体系主要要素和其相互作用描述,及文件的查询途径。
d)实验室为确保对涉及安全风险管理过程进行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
4.2.4实验室应制定、实施和保持实现安全目标的方案,至少包括:
a)有关职能和层次为实现安全目标的职责和权限的指定。
b)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应定期和按计划的时间间隔对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调整,确保目标得以实现。
4.2.5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4.2.6 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安全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本实验室。
4.4.1实验室应在接受要求、标书和合同前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应被实验室和客户所接受,并将结果和需要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通知到与执行合同检测活动过程相关的人员。
必要时,实验室应要求客户提供风险控制措施需要的技术支持。
注:对非常规的检测,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尤为重要。
4.4.2工作开始后,如果发生涉及安全的变更,应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将变更措施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如果涉及客户,则应同时通知客户。
4.5 分包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应包括分包出去的工作。对于分包出去的工作中已识别的安全风险,应告知分包方。
宜将工作分包给已建立和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绩效良好的分包方。分包协议应明确分包方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应与分包方就影响安全的事项及其变更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形成文件。
4.6采购
4.7服务客服
4.8投诉
4.9 安全检查和不符合的控制
4.9.1安全检查
实验室应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包括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人员能力与健康状况,环境,设施和设备、物料、工作流程等的安全检查。
为改进和保持实验室安全而对工作流程或设备等做重大改变时,也应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宜由无直接责任人员组成。安全检查时的发现和建议应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如果安全检查查出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状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
4.9.2 不符合的控制
4.9.2.1 实验室应记录、调查和分析事件,以便:
a) 确定根本的、可能导致或促使不符合发生的安全缺陷和其他因素;
b) 识别纠正措施需求;
c) 识别采取预防措施的机会;
d) 识别持续改进的机会;
e) 沟通调查结果。
调查应及时完成。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予以保持。
4.9.2.2 实验室应识别和纠正不符合,采取措施减少安全后果。必要时,立即暂停工作。
4.10 应急准备和响应
4.10.1 应急程序
基本应急程序至少应包括如下:
a)潜在的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识别。
b)外部的应急服务机构和人员。
c)如果可行且不会对员工有危害,限制火势或其他危险源,以便为疏散赢取时间和限制毁坏扩大。
d)寻求必需的其他帮助。
e)如有必要,撤离建筑物,对伤员提供救治。
应急程序应确保实验室所有参观者和员工安全疏散。在疏散过程中,人员宜疏散到远离建筑物并不阻挡救援路线的指定集合区域。
注:如突发暴力冲突、供电设备故障、化学品大量溢出、火灾和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泄漏等紧急情况,需要将人员从建筑物内快速疏散。
宜建立实验室设备的应急关机程序。
所有员工应能方便获得安全信息和应急程序。应急程序宜粘贴在每个实验室并提供以下电话号码:消防队、急救车、安全官员、医院、公安局等。宜提供一份清单,包括当地医院、毒物信息中心和其他 应急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实验室应定期评审应急程序,当发生紧急情况后,应重新评价应急程序,必要时修订。
4.10.2 应急演练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演练,并使用应急设备。实验室应配备充足的应急设备,例如,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动力,逃生工具,消防设备,急救设备, 通讯设备,应急的隔离阀、开关和断流器等。宜与应急服务机构保持定期联络,并告诉他们实验室内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应急要求。如果可行,宜鼓励外部应急服务机构及相关方参与应急演练。
4.10.3 应急响应
实验室内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辐射、触电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作出响应。实验室在策划应急响应时,应考虑相关方的需求。应组织适合实验室需求的急救准备。撤离时,安全监督人员宜注意其区域内员工和参观者的位置及移动方向。
4.11 改进、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4.12 记录的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用于识别、检索、贮存、保护和处置记录的程序。应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读写的材料不被玷污、损坏或丢失。记录的存储区域应与使用有害材料或承担有害过程的区域隔离。应规定记录的合适的保存期。
4.13 内部审核
4.14 管理评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一、方针依据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方针
第3条: 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
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3条 适用范围:所有公路水运工程,即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11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补充)第12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补充)
第14条 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
5000万-2亿按每5000万一名安全员;2亿元以上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第15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18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补充)第19条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2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补充)第24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27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第43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
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45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被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第46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调阅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测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47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
(二)发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予以通报,并按归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被检查单位存在安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专项治理,纳入重点监管的失信黑名单。
(四)被检查单位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和被检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被检査单位履行决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8.1 应急准备
8.1.1 从业单位应建立预警机制,接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机构发布的气象、海况、地质、水文等预警信息,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传达给项目相关部门及人员。
8.1.2 从业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管理要求及紧急避险措施。
8.1.3 施工单位应开展应急资源调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及器材,建立使用档案,并定期维护保养。
8.1.4 施工单位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8.1.5 建设单位应掌握各标段应急资源及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调度应急资源。
8.2 预案编制
8.2.1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与风险评估结论,编制项目综合应急预案。
8.2.2 施工单位应结合合同段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宜结合特定场所、重点岗位风险特点编制应急处置卡。
8.2.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机制,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修订和更新。
8.3 应急演练
8.3.1 建设单位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制订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8.3.2 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合同段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8.3.3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编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修订意见。
9.2 临时用电
9.2.1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场地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条件等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9.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设置逐级回路保护,并应符合GB50194的规定。用电设备应满足“一机一闸一漏”的要求,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应分别设置,定期维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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