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补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
一、总则
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第97条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7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补充)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补充)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补充)第10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二、生产、储存安全
(补充)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补充)第13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15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18条 生产列人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19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人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21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22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第23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24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25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人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三、使用安全
第28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补充)第29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补充)第30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四、经营安全
(补充)第33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补充)第37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38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42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补充)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43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56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六、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66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补充)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第70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71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补充)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75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6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9条规定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单选】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A.1年 B.2年 C.5年 D.3年
答案:D
【单选】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A.危险特性 B.化学品种类 C.品种数量 D.属性
答案:A
【判断】个人不得购买任何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答案:错误
【2019多选】24.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 )。
A.在专用储藏室内存放 B.双人收发 C. 双人保管 D.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答案:ABCD
【2022单选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不在港口区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报( )备案。
A.公安机关 B.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答案:D
【2023单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公安机关
C.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D.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答案:B
【2024单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质量检测机构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 )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A.主要负责人 B.技术负责人 C.事故责任人 D.分管安全负责人
答案:A
【2024多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A.爆炸 B.燃烧 C.挥发 D.助燃
答案:ABD
补充:《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平安工程、廉洁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部署要求,推进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构建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安全性、耐久性和服务品质,打造一流设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二)工作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充分认识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核心,质量是工程安全的根本,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把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示范引领、推动创新。积极发挥平安工地、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等创建示范的引领作用,以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为动力,持续推动工程技术发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
(三)全面树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新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质量安全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落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目标任务,努力建设一流设施。坚持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加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各环节全要素有机衔接,实现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短期投入与长期效益相统一、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安全发展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领域、全过程,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全面构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新格局。
以建立完善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为核心,稳步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性、耐久性水平。
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手段,提升企业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筑牢工程建设全员质量安全责任防线。
以落实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为保障,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守住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底线。
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为导向,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融合,逐步构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发展新格局。
(六)强化重点工程项目监管责任。
厘清工程建设各环节责任,保证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强化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督、验收等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和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监管清单。
强化重点工程项目现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加强监督检查深度。对管理薄弱、事故隐患频发、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七)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监管责任。
依法依规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加大对新改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聘请技术专家、当地群众代表参与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推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技术服务或志愿帮扶活动。
(十)加强工程项目创建示范工作。
深化平安工地建设,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全面落实工程项目“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加大红线问题的查处力度,按照事故隐患“零容忍”要求,强化整改措施,提高整改时效。加强对普通公路和小型水运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全力推动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将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智能化建造、智慧化管理作为实现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的路径,加强创新技术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创新成果。探索建立多方式激励机制,保障创建示范工作落地见效。
(十一)依法严格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事故调查,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建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原因深度技术调查分析和整改督办制度。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对举报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或者举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十二)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全面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规定落实设计使用期限内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
严格按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机制。
(十七)落实质量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责任。
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法依规全面加强工地试验室建设和管理,独立、公正出具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建立工地中心试验室,严格对工程材料、产品进行检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加强标准试验管理。质量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十九)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建设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项目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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