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补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内容:
一、明确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及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责任
二、明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职责及要求。《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质量监管职责。
三、强化农村公路质量关键环节管控。
明确重点把控“八大关”。一是设计关、二是材料检验关、三是施工首件关、四是质量公示关、五是过程把控关、六是工程验收关、七是质量考核关、八是信用评价关;
四、鼓励引导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创新。《办法》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建养一体化”等模式。
“五大提升”:提升项目质量把控能力、提升监管能力、提升质量监督检测能力
提升质量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体质量耐久性
补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强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款,并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规程)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质量检验、技术交底和岗位培训,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可通过设立工地试验室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方式组织实施。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施工自检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或者检测见证。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检测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能力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导、抽查和考核,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组织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对水泥、钢材、沥青、砂石等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查。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简化程序开展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级、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纳入农村公路考核范畴,重点加强对质量监管机制运行及履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状况、项目验收工作等考核。考核结果可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补助、“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工作等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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